營業時間 | 粉絲專業不定時公告 |
活動地址 | 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 民委會舉辦相關活動 |
參展規定 | 具有「客家意涵」之商品,凡是客家人所生產之物件、或具有客家意象之商品,皆為本市集邀請之範疇 |
聯絡方式 | 宋小姐06-2991111*87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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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一:攤位申請表 附件二:設攤切結書 附件三:攤商營運簡介 |
成立宗旨:以推動客家文創基地、鼓勵文創人才、開發原創藝品及建立原創商品銷售旗艦為目標,特辦理「客家手工藝、美食攤位聯合產業推廣計畫」。與在地特色產業、周邊商圈互相合作,帶動整體效益成長。配合在地文化、產業、農特產、藝文活動,文創商品,增加商業與文化之間的互動,結合客家、社區、多元族群等各項資源,藉交流激盪出客製化之手工藝品及特色美食以饗宴大眾,活化客家文化產業,再創客家商機。
成立目的: 一、促進臺南地區之客家產業發展。 二、扶植本市客家手工藝創作及特色美食。 三、積極發掘及培養研發產品之能力。 四、提供多元行銷之平台與通路。 五、透過商品及美食展售,展現客家多元風貌。
配合事項:
一、人員管理:
(一)各攤位服務及販賣人員請一律穿著客家或各族群意象代表服裝(或背心),以與民眾作區別。
(二)請各攤商一律參加市府開設產業經濟發展講座及研習,以精進品牌研發行銷、撰寫計畫能力等。
二、攤位維護:
(一)展售活動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及法令禁止之賭博項目。
(二)攤商在銷售期間應保持攤位環境衛生、清潔。
(三)美食業者請著口罩、圍裙、頭帽、手套以維護食品安全衛生。
(四)廠商對商品之安全與衛生需作嚴格要求,若商品安全不足或衛生欠佳造成人體傷害,廠商應負全責。
(五)對於展售場地善盡維護之責,並不得破壞、毀壞原場地之結構、環境等,如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。
(六)各攤位地板或本府提供之物品如有汙損及毀壞,應負賠償責任,且列入不良廠商名冊,並不得參與本府後續辦理之大型展售活動。
(七)管理單位視活動需求得經協調後調整內容,且各參展攤位應全力配合。
(八)經本府核定得設攤之攤商,需配合本府辦理各項展售活動,提供優惠商品之服務或配套活動。
(九)所有攤商業者請於當日活動前1小時進駐會場完畢,以免影響其他攤商業者及遊客動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