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語傳承

    客語薪傳師專業資格之認定,依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98年8月25日訂頒之「推動客語薪傳師資格認定作業要點」規定,已具備客家語言、文學、歌謠及戲劇等專長之人員,並符合各類別薪傳師應具備各該類資格條件之一者,得檢具相關資歷及證明文件,逕向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自行或推薦申請認定為語言類、文學類、歌謠類,或戲劇類之客語薪傳師,一經審查認定通過者,則頒發客語薪傳師證書。

  透過補助辦理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,整合客語薪傳師、家庭、學校及社區的力量,廣開客家學堂,傳習客家語言、文學、戲劇及歌謠,每班19歲以下之青少年或兒童占二分之一,為主要傳習對象。俾客家語言文化在有地位、有經費、有傳承之條件下,獲得永續發展之契機。